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荣毅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好,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莱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新一代C区13号楼2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北荣毅通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莱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荣毅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好、***,被上诉人保定莱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苑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买卖合同起诉,认定事实为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存在什么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未作出质量鉴定。该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房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