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毅通信有限公司

河北荣毅通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91财保5号
申请人:河北**通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01748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芹,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雪,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838541N。
法定代表人:王小海,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荣某通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河北荣某通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通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清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