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91民初29号之二
原告:河北**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017489。
法定代表人:苑宝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芹,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雪,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838541N。
法定代表人:王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泽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