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富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650号
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松原市富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3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富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