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2民初286号
原告:阿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486898805,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西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华,阿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592800713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路石化十八巷2号。
法定代表人:程良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阿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被告已付清商砼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阿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翠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思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