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
被执行人:***齐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新疆***齐市。
被执行人:王娅莉,女,汉族,1958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新疆***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小***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王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乌证内字第163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小***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王娅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小***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王娅莉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407513.5元(其中执行标的1377562.5元、案件执行费2995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小***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王娅莉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齐小***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王娅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瓦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