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昱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瑞昱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路石化十八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59280071362-1。
法定代表人:程良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嘉慧,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55089807。
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昱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19)兵0601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昱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9020976.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05元,本案合计执行标的为9093481.63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21年4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因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涉案较多,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有效款项,本院也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名下开设的金融账户;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或到行政部门、等单位,查到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名下位于新疆五家渠有不动产信息,但因银行借款和涉案较多均已被抵押、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也已对其公司名下不动产作了轮候查封;其次,未查到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名下有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仍有9093481.6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通过见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信息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瑞昱公司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案被执行人五家渠现代石油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现已不具备可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兵0601执8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单 燕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