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昱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瑞昱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昱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路石化十八巷2号。
法定代表人:程良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昱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4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29897.7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48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668596.72元(其中案款3629897.72元、执行费38699.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