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昱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新疆某某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261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被告:**,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

被告: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米**铁厂沟路石化十八巷**。

法定代表人:程良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友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曙

人民陪审员  方建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