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顾某与刘某、陈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1民初1351号
原告:顾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市民。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市民。
委托代理人:昝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市民。
被告:陈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市民。
被告: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和路东侧****西大街南侧1#-1-2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顾某诉被告刘某、陈某、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刘某、陈某、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