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21财保4号
申请人薛红亮,男,汉族,1976年0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俊峰
单位地址:集宁区马桥街新泰小区2号楼一楼8号。
申请人薛红亮因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给付其卖砖费,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卓资县×××的工程质保金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红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宸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卓资县十八台镇梅力盖图幸福院工程质保金40000元。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薛红亮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