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259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顶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志航,男,壮,1985年10月12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明达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景路168号银河科技园K栋5层506-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091148。
法定代表人林夕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达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昆明达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富滇银行昆明中山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3×××64账户下3163099.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