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鹏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23民初131号

原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06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20号6排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岩,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村民,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嘉华酒店巷内热力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24

法定代表人:杜智林,系该厂厂长。

住所:延安市子长市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明,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安市延长石油小区,系该厂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军,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未央区南岭居民,现住子长市,系该厂职工。

原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岩,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明、孙福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92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告与延长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子北采油厂住宅小区供热站内天然气锅炉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完成工程结算审核,该工程总价4952968.5元,截止2020年10月10日已付原告4273747.5元,延长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原告679221元未付,后经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与延长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同意将上述欠付工程款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通知书),被告同意直接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13日,原告也在债务转让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原告认为,原告与延长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子北采油厂住宅小区供热站内天然气锅炉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实际部分履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债务转让通知书》也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被告同意债务转移,表明其愿意承担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然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承认原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承认原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792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2元,减半收取5296元,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