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 0116 民初2495号
原告***。
被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争战、惠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376.5元,另13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毅虎
二 0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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