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4452号
原告:陕西中基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36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长乐
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1号楼1**2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690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
路太和时代广场A座2202、2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户
籍地:河南省灵宝市XX乡XX村XX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XX组,身份证号:411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争战,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中基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中基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基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基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陕西中基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