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鹏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西安鹏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8909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丰禾路275号太奥国际大厦17层1704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鹏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20号6排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西安鹏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