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鹏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2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陕西博硕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越,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 峰
审 判 员张 静
审 判 员 范 水 艳
二○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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