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702财保16号
申请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鹤凤街(凤凰公寓)A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房屋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的房屋价值人民币160万元从2017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或赠与。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蓝XX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