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恢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丽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钦州市鹤凤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702民初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情况,也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钦州市钦南区房。经向钦州市钦南区自然资源局及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询,该公司尚未向钦州市钦南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规划验收),规划核实通过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另由于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以物抵债协议,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已经过期,已不具备房地产企业开发资格,无法在钦州市网签备案,因此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城东街的屯江商业街的房产以物抵债变更备案登记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在该局不予通过。所以查封的上述房产无法进行上网拍卖和以物抵债,不能进行处置。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
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通过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守金
审判员  项 钦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