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6执24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皇马工业园**管委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59762449E。
法定代表人:梁丽华。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
被执行人:梁启明,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
被执行人:覃柳杰,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执行人:韦涛,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梁启明、覃柳杰、韦涛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41.4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覃柳杰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BD××**号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现本院已对该车辆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不宜处置变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强制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上述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中,无收入来源。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341.4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彰生
审判员  蒋炳辉
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