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6执2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四楼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59762449E。
法定代表人:梁丽华。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
被执行人:梁启明,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
被执行人:覃柳杰,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执行人:韦涛,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启明、覃柳杰、韦涛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41.4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柳杰查明被执行人覃柳杰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BD××××号比亚迪牌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覃柳杰名下登记的号牌为桂BD××××号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