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11374号之一
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扶二级公路013县道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371095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黄彬,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四楼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5976244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1元、保全费1510元,由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丘 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