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3024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30240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在(2022)京0491民初30240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一行“《火锅英雄》”修改为“《三人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