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6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维灵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华园二区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暂住密云县。
法定代理人:***(***之妻),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维灵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以其在歌华公司发包,国维公司承包后又转包给***、***、**的位于密云区太师屯镇流河沟村电视光缆工程施工过程中坠落摔伤为由,要求上述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所涉及的上述工程是否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并未核实,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国维灵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白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