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
核稿:拟稿:事由打字:校对发文字第号20年月日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峄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系原告**之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杰,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胡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