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5民初89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政府驻地2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3085537Y。
法定代表人:张厚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柳文良,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焦方辉,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鲁0725民初8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柳文良所有的银行帐户。2018年4月26日,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柳文良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措施及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柳文良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