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5民初89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
被告: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政府驻地2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308553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焦方辉,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亭诉被告枣庄榴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清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