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怡然采掘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善金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县怡然采掘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72民初5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善金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大兴镇金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21710194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兴山县怡然采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56270283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宜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发展大道恒大绿洲**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BKW7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善金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县怡然采掘工程有限公司、宜昌***贸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