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808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州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河滨花园36#楼10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7392642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鹏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池州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礼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