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池州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808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州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河滨花园36#楼10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7392642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鹏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池州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礼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