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望建国、某某、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27民初39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望建国。
被告***。
被告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望建国、***、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以所诉被告的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