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

***与刘爱国、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7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总部经济园0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9421089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湖北大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