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董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陈发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24-8。
法定代表人:谢华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昌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明珠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宗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昌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线上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昌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无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0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杜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