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鄂0506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樟村坪镇董家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陈发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宜昌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其作出了还款承诺。后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