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财保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万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2)鄂052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鄂052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审判员  宋方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心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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