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财保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万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2)鄂052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鄂052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审判员 宋方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心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