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飞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554157994。
法定代表人:赵方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峡州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35754J。
法定代表人:李广年,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鄂0525民初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动产、不动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楠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