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25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飞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554157994。
法定代表人:赵方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21)鄂0525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16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1967元及利息、诉讼费35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0525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冬云
审判员 刘群峰
审判员 徐楠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川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