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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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185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利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胜利15号楼7号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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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利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黑0202民初1860号案件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系当事人基于同类型事实起诉的案件,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故符合可以合并审理案件情形,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黑0202民初186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