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齐齐哈尔市安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安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亨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安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婷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