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7民初255号
原告:福建省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荣昌花园荣昌广场D座3单元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7322147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富尔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月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YLDE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富尔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有意向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