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欧龚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3201执10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川320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市欧龚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0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马尔康嘉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管的马尔康县(现马尔康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马尔康县(现马尔康市)草原防火建设项目有剩余工程尾款尚未领取,是本案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在执行标的范围内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在马尔康地区欠款较多,涉法涉众,一直未派人到监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关联案件需统筹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尔康市人民法院(2020)川320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曾敬松 审判员 熊焕英
书记员 海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