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3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庆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川1132民初39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标的为:645,39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54,2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查封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冉 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