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75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潘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4028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申请执行费71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川A*****、川A*****、川A*****的车辆,法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兰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