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2民初211号
原告:***,男,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告: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8楼1804号。
法定代表人:潘亮,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若尔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
主要负责人:扎玛泽里。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尔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诉讼费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索郎纳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舒  曼
书 记 员 尼玛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