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27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烟竹园路。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秭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秭劳人***(2019)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请求为:一、协助申请执行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人民币69322.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人民币69322.18元。
二、申请执行费9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乔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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