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启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财保8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611967X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烟竹园路。
法定代理人:陈智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启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92FJA7C,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黄金卡社区锦绣花园。
法定代理人:胡圣芹,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启华,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人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启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启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鄂0506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启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启华2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北启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启华的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现因申请人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启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启华价值28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辛雪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杜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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