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民初6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晨光路(东湖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611967X7。
法定代表人:陈智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因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美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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