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608号
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2487W。
法定代表人:卞周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二〇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