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财保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2487W。
法定代表人:卞周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鄂0591财保6号民事裁定后,对被申请人湖北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伍家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万元予以扣留。2020年7月20日,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伍家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