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财保6号之一
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2487W。
法定代表人:卞周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鄂0591财保6号民事裁定后,对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账号为17×××83项下的银行存款1483268.08元,予以冻结。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账号为17×××83项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