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民初416号
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北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五冰(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米五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4.00元,减半收取计1857.00元,保全费1373.50,合计3230.50元,由原告五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